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忠右列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七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王建忠前因麻藥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法90矯字第001406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九月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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