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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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徐淡奎
陳淑女 徐維徵 徐肇徵 被告 徐永基 (即 徐阿新 之繼承人)
徐元順 (即 徐阿武 之繼承人) 徐舞聯 (即 徐燕輝 之繼承人) 徐永豐 (即 徐松楊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2,609,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原告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價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鄉○○段││徐淡奎23656/221775、│570元│25,469570192633/221775│││800地號│25,469│徐維徵、徐肇徵各8/75││=12,609,703│││││,陳淑女40555/73925│││││││合計192633/22177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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