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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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上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婕妤 被上訴人即原告 連如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婕妤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54號),經上訴人即原告連如婷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375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曹馨方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