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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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06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郭文欽 被告 郭炳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5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要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50,000元,以及從起訴狀影本送達的隔天起到清償日為止,按每年5%利率計算的利息。
2.陳述: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868號起訴書所記載被告偷取原告商品等犯罪事實,起訴請求被告支付損害賠償。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曾開庭審理,所以被告並未為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被起訴竊盜案件中關於竊取原告商品部分,刑事部分已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以上的規定,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以及獲得勝訴判決後的假執行聲請,都應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