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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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廖凰玎 律師相對人甲○○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離婚事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婚字第四五號審理在案,經調卷核閱屬實。惟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救助,並經該基金會新竹分會核准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及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亦有明白規定。
三、查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救助,並經該基金會新竹分會核准在案,此有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附於九十六年度婚字第四五號事件之卷宗可稽,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堪認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及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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