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17號聲請人 李柏諭 相對人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宥豪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77E339)調解結果所載:「資方(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李柏諭)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份薪水新臺幣2萬6,000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5年10月11日前匯入勞方李柏諭原薪資帳戶,並請資方將匯款單據傳真(00-00000000)至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結案。」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5年9月30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結果,爰聲請就調解結果,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05年9月30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李柏諭)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份薪水新臺幣2萬6,000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5年10月11日前匯入勞方李柏諭原薪資帳戶,並請資方將匯款單據傳真(00-00000000)至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結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10月7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61547號函覆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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