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93號聲請人永祥機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建武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廖健雄┌──────────────────────────────────────────────┐│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永祥機電實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市│103年1月6日│52,500元│0000000││││司任建武│政分行│││││├──┼─────────┼─────────┼──────┼──────┼──────┼──┤│002│永祥機電實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市│103年1月6日│14,000元│0000000││││司任建武│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