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13號上訴人亞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複代理人 吳麗如 律師被上訴人宜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興和 訴訟代理人 蔡國祥
黃寶年 上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0月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丁淑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