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3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楊正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ꆼ萬ꆼ仟玖佰玖拾ꆼ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柒拾ꆼ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