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暫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暫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暫字第34號聲請人 陳鎮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鮮花 間離婚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目前兩造因離婚等事件,由鈞院以108年度司家調字第743號受理中。因相對人是大陸人,因併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借款等債權,相對人拒絕償還,恐因相對人出境,不再回台,難以保全請求,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聲請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司法院訂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下稱暫時處分辦法),明定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詳該辦法第6條至第20條所示)。準此,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係以暫時處分辦法所明定者為限,若聲請人之本案請求,非屬暫時處分辦法所揭示之事件類型者,因未符核發要件而不能命為暫時處分。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其本案請求係離婚及離婚損害賠償之聲請調解事件(本院108年度司家調字第743號),核其事件類型,非屬暫時處分辦法所定得命暫時處分之家事非訟事件類型,復查聲請人現於本院無其他家事非訟事件繫屬中,有索引卡查詢附卷為證,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逕為聲請暫時處分,難謂於法有據。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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