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原告麗的美容美髮香水百貨行法定代理人 侯國隆 原告 連振興 即 保視捷 光學眼鏡行訴訟代理人 蘇振文 律師
李蕙如 律師被告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 被告 卓錦隆
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翁光裕 被告 翁冠群
達菖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正聰 被告 張雲男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林欣慧 律師被告國賀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晉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律師複代理人 江帝範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