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02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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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0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1020號原告 鄒宗甫 住○○市○○區○○街00號5樓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A17160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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