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9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隆 代理人 枋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帛芹本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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