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七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福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台興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一六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中,並未提出所委任律師 陳鎮 之委任書,陳鎮律師亦未提出書狀防衛聲請人權益,不能認聲請人於第三審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核定律師酬金,即有未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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