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訴為其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二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駁回其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後,雖據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七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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