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法定代理人 張鴻銘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對造上訴人祐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五號),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鴻銘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八年度建上更㈡字第八三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一○○年九月八日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五號判決前之同年八月二十六日,已由 林金田 變更為張鴻銘,經張鴻銘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國史館令影本為證,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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