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政翰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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