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14號

聲請人 王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振國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5日因相對人告訴而遭彰化地檢署以恐嚇罪嫌起訴,經於110年4月28日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聲請人因噪音汙染一時失去理智,致一審前無法與相對人進行民事和解而遭判刑。聲請人深知對自己不利,願與相對人和解,5月某日電話與本人溝通多次。但相對人態度堅絕不願與聲請人私下和解,為此聲請調解,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25,000元云云。

二、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或係提起反訴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對相對人違犯刑法第305條之行為,而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23號判處拘役50日,嗣聲請人不服前開判決,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觀之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其意無非在以25,000元與相對人和解,以獲得刑事有利判決。惟查,就前開犯罪行為所涉爭議,聲請人於本件欲與相對人和解以獲取諒解,卻另案(即本院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13號等)反向相對人請求因噪音染汙所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經相對人拒絕調解在案,已難認有何調解實益。復依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所示,相對人表示雙方前業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調解而無法達成共識,亦稱聲請人已多次聲請調解,不想再與聲請人調解等語,益明本件同一請求,業經其他法定機關多次調解無果,相對人已無調解意願。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無調解實益,爰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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