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甲○○被告乙○○
之18被告天天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六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朱中和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