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辛○○
戊○○丁○○申○○地○○子○○
A○輔佐人 楊逸誠
黃○○B○○卯○○壬○○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天○○
楊炘燑D○○原名 楊炘炳 .宇○○酉○○原名 楊嘉郎 .玄○○癸○○
丑○原名 楊永發 .甲○○○午○○巳○○辰○○庚○○宙○○丙○○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
戌○○即 三富 照明.寅○○C○○未○○亥○○
參加人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分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應增列「參加人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分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92之2號8樓」及「法定代理人林茂盛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誤為漏列參加人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分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林茂盛,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