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益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斌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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