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逸宏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4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曾逸宏所為本件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以100年度偵字第4555號提起公訴,於101年1月17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1年2月8日死亡,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9頁、第23頁)。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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