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88號原告 梁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貴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附表:
┌──┬──────────────┬───────┬──────┬──────┐│編號│系爭土地地號│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新臺幣│││││(元/㎡)│)│├──┼──────────────┼───────┼──────┼──────┤│1│苗栗縣○○鎮○○段○○○○○○○號│182.99平方公尺│1,300元│237,887元│││││││││││││││├───────┼──────┼──────┤│││16.37平方公尺│1,300元│21,281元│││││││││││││├──┼──────────────┼───────┼──────┼──────┤│2│苗栗縣○○鎮○○段○○○○○○號│37.08平方公尺│2,600元│96,408元│├──┼──────────────┼───────┼──────┼──────┤│3│苗栗縣○○鎮○○段○○○○號│0.89平方公尺│900元│801元│├──┼──────────────┴───────┴──────┴──────┤││合計356,3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