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612號聲請人 高進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明宙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具狀陳明本件各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分別為民國何年何月
何日(聲請人聲請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惟聲請狀並無提示日期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