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17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賀朝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賀朝威於民國106年9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前置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41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賀朝威130│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77332│0000000000│01月11日│││││元│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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