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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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28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