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25號債權人屏東縣琉球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債務人 陳惠霞
陳富元
許詠涵
一、債務人陳惠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惠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富元、許詠涵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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