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請人 李宜豐 相對人 李宜全
李詹慧玉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30條第3項、第4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12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提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20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其聲請,有上開案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應向命假處分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之,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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