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49號聲請人春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文正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8年度除字第6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福鹿旅行社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城東分│97年10月31日│12,000元│AG0000000│││ 王朝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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