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賢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