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751號聲請人 林鍵 齐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財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相對人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