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866號被告乙○○、甲○○等二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7年11月19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二人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96年11月20日以96年度偵字第208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7年11月19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快打旋風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塊)│├──┼───────────┼─────────┤│2│魔術方塊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塊)│├──┼───────────┼─────────┤│3│SNKV.S.快打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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