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37號原告 王國豐 被告 胡仁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強制執行聲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