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張世增 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張嘉玲 律師被告 巫宙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分別提出宇納科技有限公司之帳目明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多項資料供其查閱影印,非屬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者,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證據,無法認定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各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111年5月13日星期五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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