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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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1號原告 曾健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星期五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