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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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6年度婚字第644號原告乙○○
號3樓被告甲○○在臺居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文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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