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林峻弘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侯有建 被告 黃銀 和上列被告因刑事104年度交簡字第31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