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簿所載,
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
750元(計算式:26,700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25平
方公尺(依原告主每1停車位之面積)×2=600,750元),另加
計訴之聲明第3、4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
664,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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