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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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皆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罪(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確定判決中所諭知沒收之物,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不在減刑範圍內,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月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6日│95年7月12日│95年7月13日│├───┬───┼─────────────┼─────────────┼─────────────┤│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95││案├───┼─────────────┼─────────────┼─────────────┤│年│字│偵│偵│毒偵││號├───┼─────────────┼─────────────┼─────────────┤│度│號│3235│3235│1817│├───┼───┼─────────────┼─────────────┼─────────────┤││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年│95│95│95│││案├─┼─────────────┼─────────────┼─────────────┤│後││字│易│易│訴│││號├─┼─────────────┼─────────────┼─────────────┤│事││號│299│299│757││├─┼─┼─────────────┼─────────────┼─────────────┤│實│判│年│95│95│96│││決├─┼─────────────┼─────────────┼─────────────┤│審│日│月│9│9│1│││期├─┼─────────────┼─────────────┼─────────────┤│││日│13│13│3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95│95│95││確│案├─┼─────────────┼─────────────┼─────────────┤│││字│易│易│訴││定│號├─┼─────────────┼─────────────┼─────────────┤│││號│299│299│757││日├─┼─┼─────────────┼─────────────┼─────────────┤││確│年│95│95│96││期│定├─┼─────────────┼─────────────┼─────────────┤││日│月│10│10│2│││期├─┼─────────────┼─────────────┼─────────────┤│││日│11│11│2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1.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5月,如易科罰金││役或罰金金額或│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190號│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190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574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253號受刑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4日
檢察官林秋田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07.06│95.07.12│95.07.13││年月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3235號│字第3235號│字第1817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299│95年度易字第299│95年度訴字第757││││號│號│號││├────┼────────┼────────┼────────┤││判決日期│95.09.13│95.09.13│96.01.30│├──┼────┼────────┼────────┼────────┤│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299│95年度易字第299│95年度訴字第757││││號│號│號││├────┼────────┼────────┼────────┤││判決確定│95.10.11│95.10.11│96.02.26│││日期││││├──┴────┼────────┼────────┼────────┤│所犯法條│刑法320條第1項│刑法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徒刑1.5月│徒刑1.5月│徒刑2.5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190號│字第2190號│字第5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