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賴冠傑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王又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庭逸李秀蓁黃昭雄黃藝 一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7,004元【計算式:9,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75.1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3(原告之應有部分)=1,457,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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