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慶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慶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慶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刑法第51條明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該條第5款所定界限內,其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但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尤其我們必須面對長期自由刑可能帶來的弊端,所以對犯罪的期間、種類、頻率、犯罪行為本身的惡性因素仍要全盤考慮,進一步決定在個案中是從重累加或從輕累加。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均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乙節,亦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3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3號抗告駁回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嘉義地院以107年度交訴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此有上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越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8月、1年,加計後之總和為2年11月。
㈡、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考量被告所犯上開之罪,受刑人於106年下半年至107年上半年密集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涉犯毒品、肇事逃逸等案件,審酌所犯各罪對社會法益之侵害、犯罪行為本身惡性不低,尤其肇事逃逸部分更可能危害到被害人的救助機會,並佐以本次聲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已經各該判決定應執行刑在案,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責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附表:受刑人康慶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5日8時45│106年12月11日9時許│││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7年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調偵字第1號│7年度毒偵字第45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27號│107年度訴字第3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3日│107年8月22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27號│107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107年8月7日│107年9月11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770│107年度執字第4308│││號│號│││②編號1-2號定應執行│②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4│├────────┼──────────┼──────────┤│罪名│肇事逃逸│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3月21日下午│107年5月27日1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調偵字第250號│7年度毒偵字第108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68號│107年度訴字第7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8日│108年1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68號│107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107年12月28日│108年2月25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36號│8年度執字第9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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