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基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基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基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而本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該應執行刑加計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復考量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施用毒品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前後歷時約7月餘等整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基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12月10日│106年10月12日採尿時起│107年3月30日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8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85號│││││、第1474號、107年度撤│、第1474號、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8號│緩毒偵字第34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29號│107年度訴字第484號、│107年度訴字第484號、││實│││第724號、第749號│第724號、第749號││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9日│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29號│107年度訴字第484號、│107年度訴字第484號、││決│││第724號、第749號│第724號、第749號││├────┼───────────┼───────────┼───────────┤││確定日期│107年7月9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7年6月5日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85號││││││、第1474號、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4號、││││實││第724號、第749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84號、││││決││第724號、第749號││││├────┼───────────┼───────────┼───────────┤││確定日期│108年2月25日│││├────┴────┼───────────┴───────────┴───────────┤│附註│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84號、第724號、第74│││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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