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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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587號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務人 蔡侑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新臺幣參仟壹佰柒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