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訴訟代理人 何介信
成介之 律師原告 黃森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順發 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2,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
二、起訴狀上記載原告黃森文之訴訟代理人為成介之律師,應補正委任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