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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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43號聲請人 徐富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吾愛吾家養護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吾愛吾家養護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吾愛吾家養護中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11月9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31冊、第5頁、第470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業務需要,經第6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計22條(詳如聲請狀所附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吾愛吾家養護中心第6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簽到簿、會議紀錄、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吾愛吾家養護中心捐助章程(109年1月4日修正)、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吾愛吾家養護中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吾愛吾家養護中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3月3日南市社老字第1090292151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謝明達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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