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聲字第3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以108年度家聲字第52號案受理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家救字第117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女性,其聲請時約為51歲,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106年度臺南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31.72年,是本件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期間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核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5,600元(計算式:6,380元×120月=765,600元),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又按上揭裁定主文第二項所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惠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