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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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江俊賢 債務人于 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貳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柒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㈤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