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敏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3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柒貳公克)及其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羅敏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緝字第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585公克,驗餘淨重0.057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6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份鑑定書1份附卷可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羅敏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依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0572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6月
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份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3648號卷第3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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