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517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高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高碧霞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728元,專案補償款7,818元,共計新臺幣19,54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