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陽鎮宇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5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陽鎮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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